問題詳情

6 甲駕駛大貨車,靠行於乙貨運公司,甲於民國(下同)100 年 1 月送貨時不慎撞傷行人丙,丙被送醫救治時,獲悉其係被甲撞倒及甲的貨車上漆有乙公司字樣等情。丙嗣於 102 年 3 月向法院訴請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未為時效抗辯,乙則援用甲之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下列關於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非乙之受僱人,故丙不得請求乙負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B)乙援用甲之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須以甲已為時效抗辯為必要,方屬有理
(C)因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故丙之請求權尚未罹於消滅時效
(D)丙訴請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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