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乙與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就區分所有建築物 B 各有一專有部分。甲、乙、丙三人約定:僅甲得占有、使用與管理 A 地;僅乙得占有、使用與管理區分所有建築物 B 之屋頂(共同部分)。甲因此占有 A 地,乙占有區分所有建築物 B 之屋頂:
⑴甲將其對 A 地之應有部分讓與丁,交付 A 地於丁,並登記丁為 A 地共有人。丙請求丁返還 A 地於自己,有無理由?(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9655
統計:A(3),B(12),C(71),D(39),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