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595
統計:A(0),B(0),C(83),D(2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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