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甲於103年將A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後於104年無償提供A地給其子丙建築B屋做為新婚之用。因甲遲未能償還乙之借貸,乙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A地,惟因A地上有B屋,導致拍賣過程乏人問津。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乙得向法院聲請除去甲、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後,向法院聲請併付拍賣B屋
(B) B屋併付拍賣所得之價金,乙無優先清償之權利
(C)乙之抵押權不及於B屋,不得聲請併付拍賣B屋
(D)甲於A地設定抵押權後,仍得於A地設定地上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