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下列何者為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
(A)法官每隔幾個月才開庭一次
(B)法官與當事人同住居臺北市,而該法官不自行迴避
(C)法官受理訴訟事件後,遲不定庭期審理
(D)法官前配偶為所受理訴訟事件之當事人,而該法官不自行迴避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4147
統計:A(21),B(85),C(152),D(693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裁量性質之行政規則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