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9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規定可接受 駕駛人 之委託辦理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撤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A)計程車運 輸合作社
(B)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
(C)一般
(A)計程車運 輸合作社
(B)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
(C)一般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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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不滿30日不得發給(A)執業登記證(B)牌照(C)以上皆是。
- 218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無過失可否申請理賠?(A)可以(B)不可以(C)由保險公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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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0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規定 貸款予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購車或給予擔保分期付款購車。 (A)可以(B)不可以 (C)視情況評估
- 232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時,應依 規定之契約書範本簽訂契約。(A)公路主管機關(B)商業主管機關(C)警察主管機關
- 23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自購車輛,並(A)以一車為限(B)以二車為限(C)沒有限制自
- 235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與欲申請輪替駕駛營業之駕駛人關係除配偶外,應為(A)同戶直系親屬(B)同戶三等內親屬(C)直系親屬。
- 233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A)公路主管機關(B)商業主管機關(C)警察主管機關 核准後實施。
- 237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A)得(B)不得(C)視情形僱用其他人駕駛其車輛。
- 236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A)得(B)不得(C)視情形 申請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駕駛。
- 238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在核發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A)前(B)後(C)同時繳驗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 239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A)得(B)不得(C)可視需要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 240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A)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B)不必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C)無強制規定。
- 242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計程車客運業與駕駛人之爭議事件,先由 會同社會公正人士調解。(A)公路監理機關(B) 雙方聘任律師(C) 雙方公、工會
- 241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A)車輛價格、分期付款(B)強制保險事宜(C)權利義務事項 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
- 243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戶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應向當地(A)公路監理機關(B)公路主管機關(C)警察機關報備。
- 246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營運以(A)車輛所有人(B)車行老闆(C)駕駛人為負責人。
- 244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所指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是指依 第7條規定所選拔出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B)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促進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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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經核准辦理人、車登記取得機場排班登記證後,因重要事故或疾病 申請代替、頂替或變更。(A)不得(B)可以 (C)有條件
- 250欲登記為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A)3年內(B)4年內(C)5年內。
- 249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營運如更換車輛,應以合格車輛向(A)公路監理機關(B)登記證核發警察機關(C)航空警察局申辦。
- 251欲登記為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排氣量依規定須在(A)1,800(B)1,900(C)2,000 立方公分以上。
- 252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機場之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A)4年(B)3年(C)2年。
- 253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一般計程車駕駛人申請接送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A)二親等內(B)三親等內(C)五親等內。
- 254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一般計程車駕駛人經核准接送親屬應於(A)停車場內(B)機場大門(C)巡迴計程車候客處 接送。
- 256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A)4年內(B)5年內(C)6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