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A 擁有之住宅,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認定係 104 年 9 月 1 日後核發之使用執照所生之違建,按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相關規定,應予拆除,遂函請 A 於公文送達後7 日內接受疏導、自行改善並拆除之,惟 A 不予理會,逾期仍未拆除。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便核定委請第三人 B 拆除,代行拆除費用為新臺幣 30 萬元,後 B 因故無法進行拆除作業,最後由該局自行辦理,以自己人力逕行拆除之。試問前述過程中,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觀察對象,其共為幾個法律與事實行為?A 對該局所為之不同階段的行為,如表示不服,得為何等之救濟措施?(5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7888
統計:A(601),B(748),C(36),D(179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正負增強、權變理論、ADLER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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