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未記明理由之書面行政處分,且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之無效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得不記明理由
(B)如必須記明理由者,該瑕疵行政處分更正後即可完善
(C)已於事後記明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D)已於事後記明之補正行為,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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