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甲公司 2012 年底因為財務困難,在支付當期利息後,甲公司與銀行協商一筆債務重整,其條件如下:(1)將原來之本金$30,000,000 減少為$24,000,000(2)將原到期日由 2014 年底延長至 2016 年底(3)將原利率 12%降低至 10%該筆債務的利息均於年底支付。甲公司因為發生財務困難,若依協商之條件舉債,甲公司將支付之市場利率為 15%。試求: (依據國際會計準則規定作答)(1)甲公司是否可以認列該債務協商之利益?如何判斷?(請列出計算式)(4 分)(2)甲公司應認列之債務整理利益金額?(4 分)(3)就財務分析者而言,現行之會計處理有何缺點?(4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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