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依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及第93條第2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若因等候犯罪嫌疑人選任之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其經過時間不予計入,法定等候期限為幾小時?
(A)三小時
(B)四小時
(C)五小時
(D)六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1181
統計:A(89),B(305),C(17),D(8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得逕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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