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和平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另在日本東京及上海各設有一分公司,設 108 年度臺北總公司之課稅所得額為 2,000 萬元,日本分公司之所得額為 1,000 萬元,已納日本所得稅 150 萬元,上海分公司虧損 500 萬元,則和平公司 108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若干?
(A) 450 萬元
(B) 350 萬元
(C) 600 萬元
(D) 400 萬元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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