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來自太平的廖姓少年犯下兩起槍擊殺人案件;2010 年 6月,《壹週刊》刊登出廖姓少年的名字,因出刊當日廖差一天才滿十八歲,違反保護少年權益的(甲)法「不得公布足以識別少年身分的資訊」規定,被台北市政府處以罰款(乙)三萬元,壹週刊不服,訴願不成後提出(丙)訴訟,結果法官認定北市府裁罰沒有不當,判決壹週刊敗訴。2011 年 1 月,台中(丁)法院一審宣判,廖姓少年被判有期徒刑 25 年,廖姓少年不服上訴;7 月(戊)法院二審宣判,刑度加重,判處有期徒刑 30 年、併科罰金 120 萬元;2011 年 12 月,(己)法院三審宣判,維持二審判決定讞。請問:
45. (甲)應為何者?
(A)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B)著作權法
(C)家庭暴力防治法
(D)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1),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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