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之意旨,法律規定之內容係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若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請求國家賠償?
(A)法律規定明確,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但公務員未執行該職務
(B)法律規定明確,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有裁量權,而該公務員未執行職務
(C)法律明確賦予公務員職權,但該公務員未行使該職權
(D)法律規定明確,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仍有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而公務員未執行該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2862
統計:A(2207),B(501),C(551),D(35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提起再審事由、軍事審判的冤獄不賠償,違背平等原則?、刑法毀損屍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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