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甲為記名支票之受款人,因欠乙債務乃將該支票直接交付給乙,乙嗣後再因購買筆記型電腦將該票再背書轉讓予丙。請問丙於到期不獲付款時能否向甲主張追索權?
(A)可以,因甲為丙之前手
(B)可以,因甲為支票之背書人
(C)不可以,因票據背書不連續
(D)不可以,因甲、丙無買賣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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