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被告甲涉犯強盜而強制性交罪,經檢察官以刑法第 332 條強盜而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偵查中,被告未羈押);案件移送法院審理後,甲妻乙私自往晤現為律師之昔日情人 A,未徵得甲同意即委任 A 為甲之辯護人,法院於訊問甲之後,認甲涉犯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之虞,當庭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甲於其妻乙委任 A 之初,即已懷疑乙、A 二人仍暗通款曲,莫名妒火中燒;迨羈押之後,又覺 A 辯護不力,氣憤之餘,乃具狀解除對 A 之選任辯護,並明示放棄一切律師辯護權利,法院因而逕由甲自行進行辯論以終結審判程序。試問:
⑴甲在審判中解除對 A 之選任,是否有效?理由安在?(10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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