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春嬌從越南嫁到台灣之後, 和先生志明生了個女兒。志明對於沒有生出兒子十分不滿意, 於是和春嬌離婚, 由志明取得女兒的監護權, 志明則另外再婚, 但是仍舊把春嬌留在家中同住、負責做家事, 更動輒打罵虐待她和女兒。春嬌承受不了打罵,表示要帶著女兒返回越南, 但是遭到嚴詞拒絕, 志明更恐嚇春嬌, 如果膽敢離開,就要把她和女兒都殺了, 並且完全禁止春嬌外出。同情春嬌遭遇的鄰居, 告訴她可以撥打 113 專線求助。請問,以下何者是 113 專線的社工人員應該給春嬌的法律建議? 甲、春嬌和志明已經離婚, 因此無法為自己聲請保護。 乙、春嬌和志明已經離婚,但是仍然可以為自己聲請保護令。 丙、春嬌沒有女兒的監護權, 但是仍然可以為女兒聲請保護令。丁、春嬌沒有女兒的監護權, 因此無法為女兒聲請保護令。
(A)甲丙
(B)甲丁
(C)乙丙
(D)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0),C(10),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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