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依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項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收回被徵收土地,應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經查明合於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之要件,並層報原核准徵收機關作成准、駁之決定,而函覆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時,此時應以何者為處分機關?
(A)原核准徵收機關
(B)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C)若為准許,則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若為駁回,則為原核准徵收機關
(D)若為准許,則為原核准徵收機關;若為駁回,則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6411
統計:A(197),B(39),C(28),D(23),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