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乙提起舉發案,以證據 A 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具有新穎性,舉發不成立。於行政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乙另提出新證據 B 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定證據 B 仍不足以推翻系爭專利之新穎性。其後,丙就同一專利另外提起舉發案,以證據 A、B、C 主張系爭專利不具備新穎性與進步性。請附具理由說明 A、B、C 之中有那些證據,對於那些事實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不得再為舉發?(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0263
統計:A(1),B(20),C(111),D(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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