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甲公司遭其員工檢舉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情事,主管機關通知甲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惟甲公司拒絕提供。而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此種情形並未規範當事人之協力義務,惟主管機關認為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既已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其應有一定之法律效果。關於此種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公司未提供相關資料,行政機關仍得逕行開始、終結或展延調查程序
(B)若嗣後因此案發生國家賠償訴訟,甲公司未提供相關資料得構成當事人與有過失之事由
(C)在嗣後因此案所生廢止行政處分而請求損失補償時,甲公司可能被認定為信賴不值得保護
(D)主管機關得對甲公司採取間接強制之執行手段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71795
統計:A(16),B(29),C(16),D(5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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