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未經海關核准並按貨品出廠形態報關繳稅,逕予出廠,海關得如何處罰?
(A)依關稅法第 89 條規定,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鍰
(B)依關稅法第 89 條規定處罰 3 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 1 年以下保稅工廠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C)依關稅法第 89 條規定處罰 3 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D)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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