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男為某市政府負責新建焚化爐工程招標案之公務員,A 廠商負責人乙為了得標,遂找機會認識甲,並帶甲前往酒店接受性招待。性招待完畢後,乙提出將給付甲新臺幣30萬元,以事先得知工程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廠商的競價企劃內容。甲男心動,告知女友丙此情,並請求丙代為聯繫乙,且透過丙收受現金30萬元,再由丙將裝有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競價廠商企劃內容之信封交給乙。試問甲、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公職◆刑法-109 年 - 109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刑法#8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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