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打電話向友人乙恐嚇取財新臺幣五百萬元,經乙與甲討價還價一番,最終乙須交付新臺幣三百萬元,惟乙心有不甘報警處理,甲第二次電話約定交付金錢時,遭警方錄音存證,且於取款時被逮捕,檢察官將前述錄音帶委託刑事警察局鑑定,經聆聽比對法及聲紋儀聲紋圖譜比較法鑑定,認定係出於同一人,並作成鑑定報告,不久甲被以恐嚇取財罪提起公訴;惟該錄音帶卻在寄送過程中因郵差發生交通事故,致遭後方來車壓毀無法復原。請詳述理由說明該鑑定報告可否取代遭車輛壓碎無法復原之恐嚇取財錄音帶,作為證明被告甲有罪之證據?(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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