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9.客戶遺留已蓋章之空白取款條,若通知不到、無法通知及通知後未領回者,如逾保管期限(二個月),銷毀時應由單位主管、會計經辦、出納人員會同監毀,並於登記簿簽章及註記銷毀日期。【應由保管主管、會計經辦、單位主管(或其他主管人員會同監毀】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4906
統計:A(17),B(31),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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