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自刑事訴訟法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修正增訂法定障礙事由後,有法定障礙事由情形之一者,其經過時間不予計入。有關法定障礙事由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因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B)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C)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D)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輔佐人等在場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7815
統計:A(84),B(599),C(59),D(5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羈押之延長、告訴與告發、法定障礙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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