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甲、乙、丙、丁四人设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丁为有限合伙人。丁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
(A)丁为该有限合伙企业向某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B)丁为自身利益查阅该有限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C)丁发现甲私自开设另一合伙企业从事与该有限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侵害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丁参与该有限合伙企业某项目决策,并负责监督工程进度

參考答案

答案:A,B,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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