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1.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陈某的年龄  
(B)陈某盗窃的事实  
(C)被盗物品的价值  
(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參考答案

答案:A,B,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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