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主張乙積欠其貨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屢催不還,乃於民國(下同)104 年7 月 12 日具狀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為 104 年 12 月 5 日,經法院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且因被告未提上訴而確定。甲隨後於 105 年 2 月間聲請強制執行。問:
⑴若乙於 103 年 6 月間曾向甲寄發存證信函,表示其對甲有某筆借款債權 300 萬元,用以抵銷所積欠甲前開 200 萬元債務等語。但在訴訟中乙未就此主張之,則乙可否以曾行使抵銷權為由,在執行程序中主張何種權利救濟程序?(12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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