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為我國國民,擔任依 A 國法設立登記但總部設於 B 國的乙公司的「副執行長」(Vice CEO),在 A 國及我國經營貿易事業。A 國人丙在 B 國有住所,因向乙公司購買貨物,價金之半數以現金支付,其餘承諾按期付款,並由丙在 B 國簽發一張英文字據給甲,其上有「PROMISSORY NOTE」的字樣,並載有相當於「此票受 B國法律支配及依 B 國法律解釋」的英文條款。甲代表乙公司在我國法院對丙請求付款,雙方先就甲得否為乙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發生爭議,再就丙對該英文字據是否應依我國票據法負擔本票之責任發生爭議。假設 A 國、B 國和我國法律關於公司之代表人及本票之要件效力等問題,規定均不一致,請問我國法院對於上述爭議,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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