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十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七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B)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十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C)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三十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
(D)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4026
統計:A(63),B(64),C(59),D(64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運輸系統管理、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定期會、議長.代表會主席之罷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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