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向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申請發給建築許可,承辦人審查甲之申請案後,認為要件不符,乃駁回甲之申請,但駁回函件並無救濟教示之記載。問:
⑴若建管處駁回甲之申請案本屬合法、適當,甲得否主張該行政處分欠缺教示記載而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之?(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4977
統計:A(17),B(12),C(4),D(16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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