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於 96 年 5 月 1 日購買 A 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 1 戶,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甲因將該國民住宅作非法使用,A 市政府爰依國民住宅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向 A 地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收回甲所承購之國民住宅及基地,A地地方法院以本事件屬公法上原因所發生財產上給付之請求,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而裁定駁回 A 市政府之聲請;A 市政府不服,提起抗告,經該管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而確定。A 市政府轉向 A 地高等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收回上開國民住宅及基地,該高等行政法院認本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應由有管轄權之普通法院審理,遂以裁定駁回 A 市政府之聲請,並將事件移送 A 地地方法院。試具理由說明 A 地地方法院受移送後應如何處理。(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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