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某甲與某乙於民國 62 年結婚,後以感情日漸惡劣,經某甲訴請高雄地方法院判准離婚確定,並於民國 77 年 6 月辦妥離婚登記。嗣某甲於同年 7 月與不知情之某丙結婚。詎某乙以某甲明知其住所,竟指為所在不明為由,提起再審之訴,獲得再審勝訴判決,廢棄原離婚確定判決後,更提起確認某甲與某丙婚姻無效之訴,經民國81 年最高法院判決確認某甲與某丙之婚姻無效定讞。某甲不服,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試問:前述最高法院確認某甲與某丙之婚姻無效判決所依據之舊民法第988 條第 2 款(「結婚違反同法第 985 條不得重婚之規定者,無效」)適用於聲請人(某甲)之確認婚姻無效案件,有無牴觸憲法?(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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