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甲受僱於員工五十人、設籍於臺北市之電腦公司,同公司之乙因愛慕甲,不斷以簡訊攻勢表達心意,並好幾次在下班後跟蹤甲回家,造成甲心理上極大之壓力與困擾。若乙之行為已構成性騷擾,請問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公司未達二百五十人,故不需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B)甲若因乙之行為受有損害,應由乙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就其精神上之痛苦,亦得請求損害賠償
(D)甲若隱忍乙之行為,未於一年內請求損害賠償,則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會因時效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4202
統計:A(27),B(164),C(2730),D(1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消費者保護法之損害賠償、通常保護令的內容、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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