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月繳或季繳保險契約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其寬限期間之起算日為
(A)保險費應繳日
(B)催告到達之翌日
(C)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
(D)催告到達之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