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於民國 97 年將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持分贈與其女乙,並辦理贈與稅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贈與總額新臺幣 1,000,000 元,並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乙於該年將系爭土地出售予 A 公司,取得價款 90,000,000 元,經主管機關以 A公司 9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附件「97 年度移轉訂價報告書」中,敘明 A 公司於 96 年度即計劃購入系爭土地,並於 97 年度付款過戶;主管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核定本次贈與額 43,000,000 元,併計前次贈與額 1,000,000 元,核定 97 年度贈與總額 44,000,000 元,本次應納稅額 13,400,000 元,認為乙行為屬稅捐規避,並按應納稅額處 1 倍之罰鍰。乙不服,並主張其行為屬合法節稅,其應如何尋求救濟?(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0465
統計:A(0),B(6),C(37),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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