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8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法第96條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但於招標標的僅部分屬環保產品者之採購,價差優惠應以該部分計算為限。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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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機關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之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允許價差優惠者,其優惠比率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預算金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不得逾百分之十。(A)O (B)X
- 95 機關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之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允許價差優惠者,其優惠比率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採購金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不得逾百分之二十。(A)O (B)X
- 94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單位主管人員或非主管人員,宜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取得採購第 95 條專業人員資格。逾期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機關應調離採購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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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機關應於「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註銷其資格。(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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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機關採購專業人員以專任為原則,2年輪調一次。(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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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不予保留。(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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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明文件,以供查核。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其於履約期間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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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不得為決標對象。(A)O (B)X
- 103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中小企業者,其由中小企業承包之金額,以該契約之總決標金額認定之。(A)O (B)X
- 104 機關辦理採購,無論採購金額若干,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業為分包廠商,均違反採購法第37條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A)O (B)X
- 10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A)O (B
- 106 機關辦理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並應敘明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A)O (B)X
- 107 機關辦理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A)O (B)X
- 108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其中百分之一須為原住民。(A)O (B)X
- 109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僱用原住民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即不必繳納代金。(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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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興建、營運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A)O (B)X
- 112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A)O (B)X
- 113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A)O (B)X
- 114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應先將堪用財物之資訊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開於資訊網路,方得讓與。(A)O (B)X
- 115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機關受讓之財物依規定必須辦理過戶登記者,出讓機關應將有關憑證及文件交付受讓機關辦理過戶登記。(A)O (B)X
- 116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A)O (B)X
- 117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如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得免計之。(A)O (B)X
- 118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得不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A)O (B)X
- 119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仍應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並無衝突。(A)O (B)X
- 120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為瞭解受讓之堪用財物現況,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 (A)O (B)X
- 121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於受讓堪用財物後,應自行辦理領取及運輸等事宜。(A)O (B)X
- 122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A)O (B)X
- 123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公營事業。(A)O (B)X
- 124 採購法第101條所稱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如契約另無規定,得由機關自行認定之。 (A)O (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