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乙對甲發出存證信函,言明甲欠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的清償期已過,請甲於收到信函後 10 日內還錢。甲乃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乙對甲之該借款債權 100萬元不存在(前訴)。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乙起訴請求甲給付同上借款 100 萬元(後訴)。甲於後訴審理中,仍抗辯乙之該借款債權 100 萬元不存在,乙應先就甲乙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及甲借款未還等項負舉證責任。請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6019
統計:A(11),B(11),C(7),D(44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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