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 條之規定,違反第 15 條第 1 款(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再者依據同法第 87 條之規定,違反第 15 條第 3 款(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規定者,處新臺幣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若某甲前後分別違反前述之 2 條款規定,請說明可否對某甲分別據以處罰?二者之法律性質與程序規範有何差異?並亦請說明是否有裁量與比例原則之適用?請分別舉述理由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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