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甲曾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而於任職期間,該事業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停業處分,經執行完畢幾年後,甲才得再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業務人員?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28571
統計:A(3),B(1),C(3),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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