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向乙銀行借款新台幣(以下同)三千萬元整,以丙所有 A地一筆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約定借款期限二年。其後,丙於九十五年三月間因向丁銀行借款五百萬元,乃將該地復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丁,供作擔保;而為增加收入,丙於九十五年六月間並將該地出租於戊。請問:【25 分】
(一)若借款清償期屆至,甲拒不返還借款,乙為使其債權獲得滿足,可向法院循何種權利主張方式主張其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0226
統計:A(18),B(2),C(2),D(142),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