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1 甲為法國籍人,來臺工作多年,住在臺北市,與日本籍同事乙為情侶。甲因罹患癌症,死於臺北。甲生前在香港旅行途中自書遺囑,寫明在其過世後,願將其在法國巴黎第一區之小公寓送給乙。問就此一遺囑之方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日本法或中華民國法
(B)選擇適用法國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
(C)選擇適用日本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
(D)選擇適用日本法或香港法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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