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⑵行政機關亦在 99 年 8 月知悉甲之刑事判決結果,並欲依刑事判決內容主動變更先前所為之免職處分,請問此舉是否可行?(12 分) 參考法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警察人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之一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部分內容):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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