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應按本法規定進行管制。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為區域計畫實施前之使用、原來之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請分析前引條文中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土地的新分區與編定用地別導致區域計畫法實施前或原合法建築物、設施所受限制與補償情形,符合那些國家責任之法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
統計:A(50),B(117),C(163),D(297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實質確定力、第467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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