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於印鑑卡同時留存簽名式及印鑑者,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時:
(A)應以簽名加蓋章共同為之方生效力
(B)得以簽名或蓋章其一方式為之即生效力
(C)若檢附身份證明時,得以簽名或蓋章其一方式為之即生效力
(D)若檢附印鑑卡影本時,得以簽名或蓋章其一方式為之即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0),B(1),C(1),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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