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甲對乙訴請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 300 萬元,並向法院聲明願供擔保為假執行宣告。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甲勝訴,並宣告甲以 100 萬元為被告乙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並准被告乙以 300 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乙對此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請問:若甲於第二審程序中,就該價金債權向法院聲請對乙為假扣押裁定,法院應否准許?
(A)應准許為假扣押,因為甲有保全價金債權之必要
(B)應准許為假扣押,但以甲能釋明乙有脫產之虞為限
(C)不應准許為假扣押,因為甲已取得執行名義,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
(D)不應准許為假扣押,除非乙已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9888
統計:A(48),B(81),C(315),D(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起訴、再審、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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