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商等機構如曾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主管機關核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多久內,不得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2),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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