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與乙宿有冤仇,某日甲請丙、丁喝酒,甲酒後抱怨乙,丙與丁遂欲為甲出氣共同毆打乙致傷,乙報警告知甲對其懷恨,但不知何人所為,請警方積極緝凶繩之以法,惟警方因無特定嫌疑犯而未製作筆錄,僅作成報案紀錄,嗣循線查獲丙所為,丙坦白承認是甲唆使,移送檢察官迅速起訴甲、丙二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與乙和解書,載明甲願意賠償醫藥費,乙不得再行追訴,請問本案有無合法告訴,效力如何?是否撤回告訴,效力如何?審理中警方又查出丁亦有涉案,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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