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雲林縣政府提出「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並報請環保署核備,後經環保署正式發函雲林縣政府函告該自治條例無效,其主要立論為下列何者?
(A)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B)販賣或使用生煤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C)該自治條例第 3 條及第 4 條採取「全面禁止」使用生煤之管制規範,剝奪「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中規定,直接賦予人民請求核發使用生煤許可之權利
(D)販賣或使用生煤之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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