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依據司法院釋字之見解與現行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人民結社自由之保護與限制,何者有誤?
(A)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乃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權利,並確保團體之存續、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及對外活動之自由
(B)各種不同結社團體,對於個人、社會或民主憲政制度之意義不同,與公共利益之關聯程度亦有差異,受法律限制之程度自有所不同
(C)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部分,雖屬對理事長產生方式之強制規定,惟尚無礙於團體之健全發展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等目的之達成
(D)職業團體之理事長,除對外代表該團體參與各項活動外,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亦負有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召集理事會之義務。該等職務之履行,事關內部組織及事務運作,影響團體之健全發展。法律規定對理事長產生方式之限制,如未逾達成其立法目的之必要程度,固非不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54545
統計:A(1),B(15),C(14),D(1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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