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A 公司以提升自主研發能力,須與外國公司合作開發新產品為由,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向經濟部申請專案認定符合具有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並向財政部申請准予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15%。A 公司於新產品開發完成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於公告期間,經專利所有人以該項產品侵害其專利為由提出異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經濟部如擬撤銷上開專案認定,有無期限限制?經濟部如撤銷專案認定,A 公司得否以不予專利之審定未經行政爭訟確定為由,主張經濟部不應撤銷其專案認定?A 公司之可能救濟為何?財政部就原核准抵減年度應納營業事業所得稅之效力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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